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公布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暂行办法”),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。
其中一条,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字样。具体内容如下:
首先来解决互联网广告的概念问题,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,规定称: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,是指通过网站、网页、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,以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或者其他形式,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。
暂行办法还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,共分为5类,涂企们可以对应看看自身的互联网是否在规范之内:
-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、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;
-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;
-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;
-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,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;
- 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。
针对《广告法》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,《暂行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在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,标明“广告”,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。付费搜索广告,除要明确标明“广告”外,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。
其他部分还有
弹窗广告要求一键关闭
明确互联网广告发布者,强化广告主的第一责任
首提广告程序化购买,规范“广告联盟”经营模式
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“明知应知”情形没有细化
针对相关政策,今日,百度联盟发布公告:
尊敬的百度联盟会员:
您好!
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将于9月1日生效,再次提醒您于2016年8月31日前进行以下升级、自查工作。
1、通过联盟平台常规接入的会员(在平台获取JS投放代码,由联盟负责广告渲染),联盟已统一添加“广告”、表明百度来源的标识(外部DSP所提供的广告除外),您无需进行升级。添加效果如附件一。
2、通过XML、ASP、非程序化交易等媒体负责渲染方式接入的会员,请参照附件二,于8月31日前完成“广告”、“百度熊掌”图标的添加。您也可使用自己更原生的设计来表达“广告”字样、来源为百度。
3、联盟广告已有的关闭按钮,禁止遮挡、更改;
4、禁止修改广告展现形式,例如将嵌入式广告位改为悬浮、弹出式。
不过不少网友表示,各大搜索引擎虽然标注了“广告”。但是浅灰色并不明显,大有擦边球的意思
对比一下谷歌的竞价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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